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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仅限于采穗圃建设,禁止直接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用于紫杉醇原料基地建设或其他商业活动。
  (二)因建设采穗圃需要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的,须首先对野生红豆杉植株进行选优,确定相应数量的采条母株。采条作业仅限在选优确定的母株上进行,不得在非优树植株上擅自采条。
  (三)经批准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的,在其采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量、区域在采条母株上从事采条作业,并严格执行以下技术指标:(1)采条作业应优选母株中上部枝条,禁止采集母株主梢,单株采条数量不超过母株枝条总量的20%,采条作业后,应使母株上保留的枝条均匀分布;(2)采集的枝条应为当年生的嫩枝和去年生的枝条,附带3年生(含当年)枝条的长度不得超过5厘米;(3)胸径小于20厘米的野生植株不得作为采条母株;(4)扦插育苗成活率应不低于60%。
  (四)对野生红豆杉采条作业,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并负责对采条作业的全程监管。采条扦插活动结束后,扦插剩余物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妥善处理,不得用于紫杉醇的商业性生产、销售和出口。
  (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红豆杉资源保护、繁育、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应予以大力支持,提高野生红豆杉资源保护、优良种源和优良单株选育、人工繁育、天然母树林改造和人工林高效培育等技术水平,促进红豆杉资源保护、发展和可持续利用。
  三、开展红豆杉资源经营加工企业清理
  为规范红豆杉资源经营利用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于近期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豆杉资源经营加工企业组织开展一次清理,调查掌握加工企业基本情况及其红豆杉原料来源,对依赖野生红豆杉资源从事加工经营的企业,要立即改正,在未解决人工培育原料前,要一律停止其加工经营紫杉醇或其他红豆杉产品的行为;对其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尽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具备技术能力、经营管理规范、有稳定的人工培育原料来源的,应附具原料来源证明、原料培育基地建设情况以及经营加工规模、加工技术、生产产品种类等相关材料,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强化出口紫杉醇及其他红豆杉产品的出口管理
  为防止乱采滥伐野生红豆杉所获紫杉醇及其他红豆杉产品用于出口贸易,导致对野生红豆杉资源的危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出口紫杉醇及其他红豆杉产品的,要严格审核其原料来源是否全部为人工种植红豆杉资源,核实其原料产地、原料培育基地(场)种源来源证明、基地规模、培育状况及原料利用动态等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机构审批,经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后,申请单位方可凭允许出口证明书办理出口报关、报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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