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子文档:指按照协会要求通过因特网或使用磁盘、光盘等存储媒介报送数据的文件格式。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网上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促进期货行业规范发展,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第
四条规定的期货从业人员,即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以下简称“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进行资格公示。
期货辅助人员可参照期货从业人员的公示方法予以公示。
第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公示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份、最高学历、最高学位、掌握的外语语种及程度、执业证书取得时间、执业证书号码、执业证书状态(有效、暂停或失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取得时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序号、其他资格证书、所在单位、业务类别、所属部门、培训信息、工作履历和奖惩信息以及协会认为应当公示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信息。
第四条 协会有权对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的信息不予公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负责提供和更新数据的机构承担。
公示内容由期货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提供。该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及时更新。
第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具有公信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