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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第二次督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
整治工作进行第二次督查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和2002年6月6日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决定,由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督查组于2003年1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现将《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第二次督查方案》(附件1)和《用人单位专项整治验收标准》(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对照《用人单位专项整治验收标准》,认真组织检查验收。为做好国家检查验收的有关准备工作,请各地将第二次督查方案所附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报表(政府部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政府部门)》于2003年1月15日前报全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王献仁 刘春梅
  联系电话:010-68792508 、68792474
  传真:010-68792456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督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分组另行通知

  附:

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

专项整治工作第二次督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2002年6月6日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29号)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认真落实朱镕基总理和李岚清副总理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批示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职业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和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完成,按照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在专项整治总结阶段,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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