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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第二次督查的通知

  四、时间安排
  2003年1月上旬,督查组分赴各地督查,原则上每省、区、市3—5天,1月底汇报、总结。
  五、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督查组要以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为依据,从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负责地完成督查工作。
  (二)在组长单位的领导下,各参加单位要密切配合、统一步骤、团结协作、深入基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严肃认真、不走过场。
  (三)督查中各督查组要注意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新闻宣传。
  (四)督查组要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大案要案的查处。
  (五)督查组要注意文字、图片、声像等资料的收集。
  六、各地政府可以按照本次督查方案在本地区开展督查工作。

  附:

用人单位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一、工商税务管理
  (一)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二)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缴纳税款。
  二、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
  (一)已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对企业负责人和工人进行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在工人中100% 知晓。厂区内张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挂图。
  (二)有专人和专门组织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已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严重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4、职业健康监护。
  5、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维修。
  6、个人防护用品维护管理。
  (四)胶粘剂管理
  使用的胶粘剂是合格产品并有中文说明书;有入厂批量检测报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五)职业卫生防护
  1、有毒作业和无毒作业已分开,已关闭生产、生活和仓储三合一的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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