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取消科研津贴的通知
(科发人教字[2002]385号)
院属各单位:
1978年,经党中央批准,我院建立了科研津贴制度,该制度对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我院科技事业的发展,并形成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分子劳动价值的良好风气,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我院知识创新工程的实施,以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为基本框架的“三元”结构分配制度与科研津贴制度相比,更有利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多出成果,出人才。为此,院决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终止科研津贴工作。对本通知下发前已享受科研津贴的科研人员,继续按规定年限发完科研津贴为止。此外,根据《
中国科学院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暂行办法》(科发计字[2002]281号)的规定,院对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作出重大调整,不再进行院级科技成果奖的评审。今后我院获奖的人员(含国家奖和省部委奖),也不再享受科研津贴。
院《关于科研津贴的请求》([77]科发党字1054号)、《
关于科研津贴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4]科发干字0574号)、《
关于科研津贴实施办法的修改补充意见》([88]科发干字0551号)、《
关于调整国家、院科技进步奖科研津贴控制总额标准的通知》([92]科发人字0476)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