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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界定拆迁项目适用新老条例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界定拆迁项目适用新老条例的复函
(建办法函[2002]592号)
吉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如何界定拆迁项目适用新老条例的请示函》(吉建办函字[2002]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
四十条
规定:“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根据上述规定,对2001年11月1日以后颁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项目,应当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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