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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与台湾地区商业银行建立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与台湾地区商业银行建立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
(银发[2002]361号)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我行决定,自即日起,各商业银行可以与台湾岛内银行建立直接业务往来关系并处理相应的业务。建立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内容为:签定代理协议;签署授信函及押汇契约;交换印鉴或电报密押;确定有关手续费和相互间信息交流方式等。业务范围包括:互开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及相互代理托收、汇款等业务。现就开展业务过程中需遵循的原则通知如下:
  一、比照《两岸直接通商原则》中有关两岸经贸交流视为“中国主体同其单独关税区之间的关系”的规定,两岸直接通汇的结算参照国际间通行的办法进行。在两岸金融监管机构就贸易结算达成协议之前,两岸直接通汇结算采用自由兑换货币。
  二、两岸直接通汇中所涉外汇管理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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