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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4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30号)


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就股份制商业银行贯彻《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应根据本行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按照两个指引的基本精神,于2002年底前制定出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的规划,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二、各行应按照两个指引的有关具体要求(上市银行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抓紧修改章程,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于2003年6月底前报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其中,关于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应于2002年底前报送人民银行。
  三、各行聘请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均应按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中备案制的要求进行。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报人民银行备案。对未经过任职资格审核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银行应向人民银行补办其任职资格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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