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程序,狠抓落实,确保优待安置政策落到实处
(一)认真落实优待政策。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是调动适龄青年积极参军,鼓励他们安心服役的有力保证。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结合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组织人力,集中一段时间,对现行优待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根据税费改革后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研,积极探索,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要认真贯彻“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群众优待社会统筹制度。实施税费改革的地方,要将优待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优待政策及时落实。
(二)切实做好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今年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要全面推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安置就业和扶持自谋职业的力度,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各地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国家机关特别是其京外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严格规范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还要求,各地要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地政府要按照《
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工商、税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同时,还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