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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
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
(科发计字[2002]354号)


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

                           中国科学院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纳入我院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各类单位。
  第三条 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忠实履行工作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经济行为;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各类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管理包括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和报告。
  第五条 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以收定支,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在单位负责人的主持下,由单位财会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内部有关业务部门,应真实合理地提出部门收入和支出预算草案;财会部门应根据预算编制的要求,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单位办公会议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院财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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