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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单位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涉及财政预算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的支出预算,原则上不能调整。因国家政策变动调整预算时,院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批复的预算调整数,调整有关单位的预算。单位因事业计划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涉及财政预算拨款的支出预算时,必须经院财务管理部门报请财政部批准后执行;确需调整涉及上级补助收入的支出预算时,必须经院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单位其他收入和支出预算调整,由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确定。
  第八条 对于纳入国库支付改革试点的财政预算资金,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要求,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院财务管理部门,并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的用款计划使用。
  第九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督促各业务部门收入预算的落实和支出预算的执行,防止预算收入不到位、资金沉淀、预算超支等情况的发生;在预算总量的控制下,合理调控,保证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货币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完整、合法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财会部门是管理和核算单位各类货币资金收支的归口业务部门。单位必须建立货币资金使用审批和内部稽核制度,规定审批权限、程序、方式和相应的责任。单位货币资金收支所需的所有财务印鉴、票证必须在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并应明确具体责任人。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却因业务需要,单位财会部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授权野外台站办理收取或支付货币资业务。经授权的部门必须定期到单位财会部门办理货币资金交款手续,或持合法有效票证,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凯利银行账户,不得将 货币资金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国有控股银行,不得将财政性货币资金办理银行定期存款,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手续。对于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其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须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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