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机构、岗位和人员
第四十条 单位应依据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按照权责对等、用管分离的原则,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单位代表人授权的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单位财会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有下属事业单位或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财会分支部门。单位本级财会部门统一管理所有的财会分支部门。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实行财会人员轮岗制度。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不同的财会岗位,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原则上,研究机构、支撑机构、教育单位的专职财会人员不得少于3人;管理机构的专职财会人员不应少于2人。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岗位可设置为高级会计师岗位。所有财会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于年资金收入总量超过亿元的单位,可设置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可兼任财会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和财会部门负责人实行院财务管理部门与单位双重任免制。有关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任职资格、任命程序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为适应现代财务管理模式和强化财务管理职能,保证财务制度的落实,切实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具备条件的所属事业单位,院将逐步试点重要财务管理岗位人员派出制度。
第十章 培训、考核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充分重视对财会人员专业理论水平和岗位技能的培训,安排单位财会人员参加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后续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习以及国家和院组织的其他各种形式、各类档次专业学习,财务总监应达到注册会计师水平,财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应达到会计师及以上水平。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财会人员应通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考核和单位组织的年度工作考核。对于财务总监、财会负责人应重点考核;国家法令法规的遵守执行情况、内部财务规章建立与执行情况、单位预算管理、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管理、内部财务控制及参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