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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报纸期刊刊载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报纸期刊刊载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2]1198号 2002年10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精神文明建设要走在全社会前列”和“军队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批示精神,保证军队卫生建设和改革的健康发展,维护军队的良好形象和正常的医疗秩序,199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了《关于禁止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通知》([1998]后卫字第304号),明确规定“禁止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使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明显得到遏制。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一些游医、药贩冒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在报纸、期刊发布医疗广告、坑害患者的情况又有所抬头。部分报刊、尤其是一些老年报、文萃报等文化生活类的小报小刊把关不严,未认真审核,刊载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造成不良医疗广告泛滥,致使很多患者上当受骗,损害了患者的利益,败坏了军队的声誉,影响极为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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