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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对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项目提供信贷资金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对违规建设13.5万千
瓦及以下火电项目提供信贷资金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2]2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对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项目提供信贷资金的补充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对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提供信贷资金的通知》(银发[2002]115号)印发后,部分人民银行分行和商业银行就有关执行该通知的具体细节提出疑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违反建设程序、未列入国家计划、未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批准,各地区、各部门擅自审批和开工建设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项目,尤其是1999年国家开始关停小火电机组以来,各地违规审批和开工的5万千瓦及以下纯凝气式火电机组,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继续发放贷款或给予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对已发放贷款的项目,应组织力量积极清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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