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上海华源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柯碧浪予以公开批评的通知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柯碧浪:
中国证监会对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股份公司”)2001年年报进行的事后审核中发现,该公司董事柯碧浪在任职期间,将所持有的华源股份公司B股股票分批抛售。截至2001年12月31日,其所持有的华源股份公司B股已由589.716万股减持至3.035万股,共减持超过586万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47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1996年发布的《
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3.5.1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申报持股变动情况,但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购入(受让)等新增股份”。交易所的有关通知中也要求上市公司董、监事主动申报其股票帐户和持股情况并申请锁定。柯碧浪先生虽为境外人士,但受聘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的董事,理应遵守上述规定。
柯碧浪先生曾在其签署并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公开承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但据查实,柯碧浪先生在担任华源股份公司董事后,未向交易所申报持有的华源股份公司B股股票帐户并申请锁定,反而公然违背有关规定,减持其持有的股票,而且在华源股份公司多次向其转达有关董事持股的监管要求后,柯碧浪先生仍然未改正其错误做法,反而继续减持,且数额巨大。事实表明,柯碧浪先生未能切实履行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严重违反了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诚信义务,对其行为应当予以谴责。
鉴于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柯碧浪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董事持股的明确规定,未能履行其公开作出的承诺,情节严重,现决定对其予以公开批评,并责令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通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调整董事会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