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吉林省2002年调整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11号 2002年9月30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吉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的请示》(吉劳社养字[2002]3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30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