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推荐
国家科学技术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发计字[2002]281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年科学技术部 第2号令)的规定,院今后不再进行院级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将集中精力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现将《中国科学院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院2000年8月1日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中国科学院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和《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推荐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综合计划局负责院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口联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二)对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