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汇总审核评审结果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设立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院直属单位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人);
(二)对所受理的推荐项目(人)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送综合计划局。
第六条 专业评审组分别挂靠院基础科学局、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局、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和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以下统称专业局)。
第七条 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保密项目由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负责评审。
第八条 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组织)由国际合作局会同综合计划局提名。
第九条 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分别由挂靠的专业局商综合计划局提出建议名单,报院领导审批。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十条 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应严格按照《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必须是院直属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原则上近年来已向院上报登记。
第十二条 凡当年已通过其它渠道推荐的项目(人),院直属单位不得向院重复推荐。
第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院直属单位不得向院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应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不能申请专利的项目,院直属单位需提供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指定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或申述不能申请专利的理由。
第四章 推荐评审
第十五条 院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下达的指标,每年推荐一次国家科学技术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