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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浙江省蚕桑区桑叶氟化物含量控制标准》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浙江省蚕桑区桑叶
氟化物含量控制标准》意见的复函
(2002年8月5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报送浙江省蚕桑区桑叶氟化物含量控制标准(草案)的函》(浙环函[2002]10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该标准的性质应属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按《环境保护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二、现行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中已规定了桑叶含氟量限值。因此,建议对该标准中有关桑叶氟化物含量标准的内容按法律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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