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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失效]

  六、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是完善车险监管体制、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七、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特此通知。
  附件: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
  2、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略)
  3、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 (略)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1: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

  第一条 为做好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改革,加强对车险市场的管理,促进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车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下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监会审批。修改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亦同。
  第三条 车险费率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监会审批。调整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亦同。经总公司批准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在其经营区域内调整车险费率,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保险公司申报车险条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车险条款文本一式两份;
  (三)车险条款制订或修改说明(可行性报告);
  (四)法律责任书;
  (五)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可以不提交第(三)项材料,但应在申请函及保单上注明该公司的名称。
  第五条 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以下合称“保险机构”)申报车险费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车险条款文本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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