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是完善车险监管体制、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七、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特此通知。
附件:1、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
2、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略)
3、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 (略)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1: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
第一条 为做好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改革,加强对车险市场的管理,促进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车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下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监会审批。修改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亦同。
第三条 车险费率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监会审批。调整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亦同。经总公司批准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在其经营区域内调整车险费率,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保险公司申报车险条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车险条款文本一式两份;
(三)车险条款制订或修改说明(可行性报告);
(四)法律责任书;
(五)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可以不提交第(三)项材料,但应在申请函及保单上注明该公司的名称。
第五条 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以下合称“保险机构”)申报车险费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车险条款文本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