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在妇联系统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通知
(妇厅字[2002]9号 2002年8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妇联系统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配合和协作,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全国妇联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从妇联系统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一、妇联系统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是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同级妇联组织从事维权工作的人员中,聘请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
二、妇联系统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必须是妇联组织工作人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
宪法和法律;熟悉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和业务工作;遵守监督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坚持原则,主持公道,作风正派;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保障法律与监察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妇联系统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保障政策;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反映、转递群众对用人单位和个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以及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的检举、控告;反映人民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聘请妇联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程序:由被聘人员所在单位推荐人选,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经批准聘任的妇联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颁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监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聘任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并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