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县级以上各级妇联组织要设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热线,妇联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根据热线投诉、举报,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在协助调查时应出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对协助调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当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整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反映的违法问题应及时进行查处。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妇联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业务指导、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座谈会,通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反映的违法问题,并向其通报调查处理结果;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档案,定期考核本人工作情况,并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七、工作要求
(一)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重视从妇联系统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将此作为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妇联组织要把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作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和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和个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权益等问题进行调查、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加强配合与协作,形成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不断探索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形式和途径,共同推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
(二)依法促保障,维权抓重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一些地区和部分企业存在的违反《
劳动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问题,要坚决依法查处。妇联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把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妇联系统维权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对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不执行有关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拖欠女职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女职工进行人身侮辱以及非法雇用童工等问题,更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大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力度,并将解决这些问题作为妇联系统参与当前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