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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2]117号)


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和西部开发办(计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和西部开发办(计委):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在2002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关于“加快生态环境调查,抓紧制定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指示精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联合组织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生态功能区划是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省域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综合决策的科学依据。
  二、要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制定生态功能区划实施方案,并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现状调查领导小组(协调小组)批准。
  三、组织力量,争取在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省级生态功能区划草案。
  四、西部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和西部开发办(计委)要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区划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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