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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新出外[2002]941号 2002年8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近一个时期,某些境外媒体不断出版图书,刊登文章,攻击和污蔑我国政府,对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六大妄评妄测,企图干扰和破坏我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在政治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为了切实加强对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工作的管理,把住出版物进口关,维护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版物进口工作是一项经济工作,也是一项政治工作,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政治的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党的十六大召开在即,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有效阻止含有禁止内容的境外出版物流入我国内市场,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切实加强对所属出版物进口单位的管理,对进口单位的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机制要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在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工作上不出漏洞。
  二、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进口业务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在近期内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进口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一经发现,无论其进口的出版物在内容上是否属于禁止的内容,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立即予以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触犯刑律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版物进出口单位要认真肩负起自己的职责,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警觉性,建立健全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机制,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做好进口出版物的内容审查工作,对社科类进口出版物的内容尤其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不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四、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出版物进口范围从事进口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进口出版物。境外报纸、期刊的进口业务由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的单位不得从事上述出版物的进口业务。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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