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30日)废止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资一函[2002]9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推动境内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以下简称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和中国证监会2001年10月8日发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执行,不得越权审批。
二、前款所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1995年1号令)由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该暂行规定颁布前由外经贸部以《
关于举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外经贸资综函字第374号)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不得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
三、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除满足国家关于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三)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如依照申请人章程、股东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股东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技术转让、商标许可等等),应在履行完上述义务和责任后方可申请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