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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等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
妇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2]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厅(教委)、总工会、团委、妇联: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建立综合治理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在禁止使用童工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近一时期,一些私营企业和手工作访非法使用童工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身心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和市场经济秩序,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8个部门决定自2002年8月19日至9月6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贯彻《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基本情况。包括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禁止使用童工采取的主要措施,建立健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协调机制的情况,将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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