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作纳税调整未作纳税调整事项
1、你行2000年度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数超过税前准予扣除的标准,金额达19.95万元,年终未作纳税调整。
2、你行计提投资风险准备金2208.58万元,年终未作纳税调整。
以上1-2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的规定,你行应调增2000年度纳税所得额2228.53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735.42万元。
(二)少提(缴)企业所得税
1997年你行将资金拆借所提取的利息收入467.42万元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少提企业所得税154.24万元,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你行应补交企业所得税154.25万元。
(三)以前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未作纳税申报
2000年度,你行未按规定申报以前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35718.27万元。其中:未申报原投资银行历年累计欠交企业所得税22017.08万元,未申报国家审计署1997年度审计处理决定中要求你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12719.57万元,未申报1999年以前年度其它应交企业所得税981.62万元,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你行应依法申报补缴税金35718.27万元。
六、关联交易问题
(一)2000年9月,你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行第二次增资扩股。因2000年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对你行增资扩股所需要补充的资金未到位,2001年你行为解决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对光大银行增资扩股需要补充的资本金来源问题,采取由光大银行整体租赁光大大厦,租赁期限20年,一次性支付租金63480万元的方法,筹集光大(集团)总公司资金,虚增入股资金63480万元,不符合《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
九条:“企业所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的规定。请你行纠正这一行为,并要求你行督促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按有关规定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补足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