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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中国光大银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

  (一)应作纳税调整未作纳税调整事项
  1、你行2000年度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数超过税前准予扣除的标准,金额达19.95万元,年终未作纳税调整。
  2、你行计提投资风险准备金2208.58万元,年终未作纳税调整。
  以上1-2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的规定,你行应调增2000年度纳税所得额2228.53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735.42万元。
  (二)少提(缴)企业所得税
  1997年你行将资金拆借所提取的利息收入467.42万元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少提企业所得税154.24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你行应补交企业所得税154.25万元。
  (三)以前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未作纳税申报
  2000年度,你行未按规定申报以前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35718.27万元。其中:未申报原投资银行历年累计欠交企业所得税22017.08万元,未申报国家审计署1997年度审计处理决定中要求你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12719.57万元,未申报1999年以前年度其它应交企业所得税981.62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行应依法申报补缴税金35718.27万元。
  六、关联交易问题
  (一)2000年9月,你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行第二次增资扩股。因2000年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对你行增资扩股所需要补充的资金未到位,2001年你行为解决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对光大银行增资扩股需要补充的资本金来源问题,采取由光大银行整体租赁光大大厦,租赁期限20年,一次性支付租金63480万元的方法,筹集光大(集团)总公司资金,虚增入股资金63480万元,不符合《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九条:“企业所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的规定。请你行纠正这一行为,并要求你行督促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按有关规定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补足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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