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探索支持龙头企业带动贫困户连片脱贫的扶贫方式。各行要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把支持龙头企业与信贷扶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集中扶贫贷款规模,重点支持一批能够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方面发挥扶贫贷款的优惠利率政策的作用,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优化扶贫贷款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地区农行的经营状况。
四、强化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农业产业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建立项目库,完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准入、退出机制。农行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坚持商业化运作与规范管理并重,按贷款条件严格筛选客户,一方面要根据《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九部委制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从政策、行业、区域、信贷客户、业务品种等方面分别制定准入与退出定量标准,把好准入关,逐级建立动态的项目备选库和执行库,切忌盲目扩张,避免产业趋同、低水平的重复建设,确保有效信贷需求。另一方面要依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结构调整2000年一2004年纲要》,对规模小、科技含量低、资产负债率高、产品缺乏竞争力、亏损严重的乡镇企业、供销企业、收购流通企业、粮油附营企业、低值种养殖业和一般农产品生产加工业要逐步退出或限制,实施资产保全。
(二)推行项目主办行制,加强对系统客户的统筹管理。针对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开户多的现状,要推行系统内“主办银行制度”,由贷款比重最大的行、基本开户行或属地行作为主办行,其他行为协办行,明确相互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跨省、跨地区的集团客户由总、分行统一明确主办行;对集团性企业由总、分行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原则上应以企业集团的各关联企业为授信及用信主体,分别核定各企业的授信额度,在此基础上明确企业集团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企业集团统一承贷的则以母公司为授信主体,但应明确使用我行信用的子公司名称和授信额度,落实有效担保手续。
(三)强化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随着入世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龙头企业经营市场的不确定性、效益波动性增大,所以要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监测体系,县支行对所辖范围内龙头企业的监测面达到100%,二级分行达到50%,省分行达到30%,总行达到10%,分层次形成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监测网络。将它纳入信贷管理系统(CMS),重点对企业的信用、财务、风险状况、项目效益、重大事项进行监测;对农行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要配备专职客户经理,建立银企之间的信息通道,建立监控档案、定期书面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跟踪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对入选客户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风险监测和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