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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邮政储蓄网点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邮政储蓄网点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3]103号 2003年12月18日)


各银监局:
  为做好对邮政储蓄网点《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对邮政储蓄网点许可证办理工作,原则上是将人民银行颁发的许可证更换为银监会《金融许可证》。对无许可证的邮政储蓄网点,应要求提供银监会成立前人民银行下发的有关机构设立的批复性文件,未能提供的,不予发证。
  二、暂不对邮政汇兑网点颁发《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颁发流程与内部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03]95号)第三十二条对邮政汇兑网点换发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暂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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