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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信部电[2003]499号 2003年11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互联互通故障处理,保障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公用电信网间的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的下列公用电信网的网间互联及业务互通的质量监督管理: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IP电话网;
  (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六)卫星移动通信网;
  (七)互联网骨干网接入;
  (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地方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应当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五条 公用电信网间技术故障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
  本办法所称障碍是指未达到《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规定,且不属于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严重障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情况:
  (一)在一个固定本地电话网范围内,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30%,或发端网络呼损高于70%;
  (二)在一个固定本地电话网范围内,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重大事故的情况:
  (一)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历时不满1小时(用户数无法统计时);
  (二)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直接影响范围不满2.5万(用户×小时);
  (三)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1日内累计1小时以上不满12小时(用户数无法统计时);
  (四)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1日内累计直接影响范围5万(用户×小时)以上不满10万(用户×小时)。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
  (一)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历时超过1小时(用户数无法统计时);
  (二)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直接影响范围超过2.5万(用户×小时);
  (三)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1日内累计12小时以上(用户数无法统计时);
  (四)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1日内累计直接影响范围超过10万(用户×小时)。
  注:用户数是指严重障碍(事故、重大事故)发生前7日内在相同时段使用相关业务的主叫用户数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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