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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二章 网间互联互通质量检测

  第六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实行日常检测和监督抽测制度。
  日常检测是由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的测试。
  监督抽测是由信息产业部或地方通信管理局根据需要委托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照《检测机构监督抽测规程》(见附件一)或通过“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进行的测试。
  第七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日常检测和监督抽测应当按照《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和《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进行。
  第八条 进行监督抽测的检测机构由信息产业部指定。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关资质和网络、设备性能的测试基础(包括人员和仪表),对网络测试和互联互通等问题有较强的技术分析能力。监督抽测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应经过计量机构的计量检定。

第三章 网间互联互通障碍处理

  第九条 经营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公用电信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每月进行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的日常检测。对检测中发现的障碍,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地市级机构应随时相互通报,并及时解决。
  第十条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间应施行网间互联互通障碍相互通报制度,对地市级机构未解决的障碍,应填写《网间互联互通障碍报表》(见附件二),并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的《网间互联互通障碍报表》提交给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
  若有必要,地方通信管理局可组织相关机构使用“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进行测试,并可于每月月底前将测试出的通信障碍通报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
  第十一条 对提交的网间互联互通障碍,当事方省级机构应当立即进行协商,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时限,并报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通信管理局备案。
  若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任一当事方省级机构均可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通信管理局提出书面障碍解决申请书。
  第十二条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提交的书面障碍解决申请书中反映的,或通过“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发现的通信障碍,地方通信管理局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通信质量问题协调会,向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核实情况,并进行协调。
  第十三条 经核实和协调,若当事方对所反映的网间互联互通障碍事实无争议,地方通信管理局应责成当事方在地方通信管理局确定的时限内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地方通信管理局应每月发布网间互联互通质量通报(见附件三),并抄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通报内容应包括:
  (一) 月内解决的网间互联互通障碍。
  (二) 月内经地方通信管理局确认存在的网间互联互通障碍,包括:
  1、 经地方通信管理局协调,已确定解决时限的网间互联互通障碍;
  2、 地方通信管理局正在协调,尚未确定解决时限的网间互联互通障碍;
  3、 未在规定时限内解决的网间互联互通障碍。
  (三) 地方通信管理局已收到书面障碍解决申请书,存在争议,正在协调,尚未确认存在的网间互联互通障碍。
  (四) 月内发生的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及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间应施行网间互联互通障碍相互通报制度。对出现的网间互联互通障碍,当事方总部应当立即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应每月召开通信质量问题协调会,对地方通信管理局所发通报中反映的通信障碍进行协调和监督解决,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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