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反映但未经地方通信管理局通报的障碍,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将视情况转交地方通信管理局处理。
第十七条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或通过“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反映的通信障碍,经地方通信管理局核实和协调,确定为当事方对测试方法等技术原因产生争议时,地方通信管理局应组织当事方共同测试,复核数据、分析原因,并判定责任。若复核后无争议,则应在地方通信管理局确定的时限内予以解决。若复核后仍存在争议,任一当事方可向地方通信管理局提出申告,并提交《网间互联互通障碍申告单》(见附件四)。
当双方在网间结算中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向地方通信管理局提出申告,并提交《网间互联互通障碍申告单》。
第十八条 地方通信管理局收到《网间互联互通障碍申告单》后,认为应当进行监督抽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选定检测机构,向其下达监督抽测委托书,并同时抄送申告方或争议双方。
地方通信管理局不应委托与争议双方存在连带关系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测。
第十九条 申告方应在收到监督抽测委托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测机构预付监督抽测费用。监督抽测后,应由地方通信管理局确定的责任方承担监督抽测费用。
当责任方不是(或不完全是)申告方时,责任方应在地方通信管理局规定的时限内向检测机构支付应承担的监督抽测费用,同时检测机构退还申告方预付的(或不应承担的)监督抽测费用。
有多个责任方时,应由各责任方按地方通信管理局确定的承担比例分摊监督抽测费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接受地方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后,应自带测试仪器、仪表或通过“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按照《检测机构监督抽测规程》进行监督抽测,并应在收到申告方预付的监督抽测费用之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监督抽测,提交测试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检测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监督抽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拒绝或妨碍监督抽测,否则将被视为网间互联互通障碍的责任方。
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测时,不得影响电信业务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网络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地方通信管理局应对监督抽测结果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向当事方公布。确定网间互联互通障碍属实的,应在地方通信管理局确定的时限内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当电信业务经营者对检测机构进行的监督抽测活动或结果产生异议时,可以向地方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诉。
地方通信管理局收到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之内开展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测。复测时应有地方通信管理局人员或地方通信管理局邀请的电信技术专家参加。
复测费用问题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处理。如果复测结果表明原先的责任认定确有错误,应由复测最终确定的责任方承担抽测费用及复测费用。
第四章 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省级和地市级机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部门和人员(第一联系人和第二联系人)负责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处理,并设置24小时事故申告电话。
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应相互书面通报本企业各级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和24小时事故申告电话并报地方通信管理局备案。
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应在2日内通知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并报地方通信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