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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网间互联互通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的,信息产业部或地方通信管理局应责成当事方的上级单位对当事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信息产业部或地方通信管理局应监督其执行,并可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擅自泄露监督抽测过程和测试结果、修改测试数据或出具虚假内容的报告造成严重影响的,信息产业部或地方通信管理局应责令该检测机构自行承担当次测试费用,可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监督抽测资格,并责成该检测机构的上级单位对该检测机构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的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一、检测机构监督抽测规程

  第一条 检测机构收到地方通信管理局下达的监督抽测委托书后,应组成测试组。测试组应由检测机构中负责网络交换和互联互通的技术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2人。测试组人员应具备3年以上网络和互联互通测试经验,具有较强的测试能力和分析能力。
  第二条 测试组应对网间互联互通障碍申告单上的数据进行初步分析,根据《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和《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拟定测试方案,并报地方通信管理局审核同意。
  测试方案应包括测试项目、测试环境、测试方法、测试仪表、测试点、测试侧重数据、测试安全性考虑以及需要在测试过程中进行实际调查的内容等。
  第三条 地方通信管理局应督促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测试组提供必要的测试环境、测试条件和业务忙时等相关信息,协助测试组确定测试时间,保证测试进度。
  第四条 进行监督抽测时,测试组应出具地方通信管理局下达的监督抽测委托书。
  第五条 测试组应按照测试方案,在获悉当地网络情况的基础上,搭建测试环境,
  对申告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测试,并详细记录原始数据。经征得地方通信管理局同意,测试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测试中对测试方案进行适当的补充和修正。
  第六条 当在测试中出现突发情况时,测试组与相关电信运营者应积极配合,立即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报地方通信管理局。
  第七条 测试结束后,测试组可根据测试方案的要求,从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获得前3个月中与测试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八条 测试完成后,测试组应向检测机构提交初步测试报告。
  初步测试报告应包括测试背景(当地网络拓扑、路由、前3个月的统计数据等)、测试项目、测试环境、测试方法、测试仪表、测试点、测试时间、测试结果、测试初步结论(责任方、障碍原因、改进方案等)等内容。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对测试组提供的初步测试报告进行分析和审查,形成最终的测试报告提交给地方通信管理局。
  第十条 检测机构仅对地方通信管理局负责。未经地方通信管理局允许,检测机构不得将测试过程、测试内容、测试对象和测试结果等告知其它方,避免由于泄密而影响测试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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