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3]83号 2003年11月12日)
各银监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要求,为了做好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将有关核算手续明确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接受专项票据。
(一)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时:
借:专项央行票据
贷:××贷款(抵债资产、投资)—××贷款户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同时,对不良贷款中已计算并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作冲减处理:
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贷款户
(二)农村信用社在与人民银行签订委托处置不良贷款协议后,将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列表外科目核算:
收:已置换不良贷款—××户
二、农村信用社到期兑付(或人民银行选择提前赎回)专项票据。
借:准备金存款
贷: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
借:央行专项扶持资金
贷:专项央行票据
三、农村信用社收到人民银行按年或到期兑付时支付的专项票据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中的“专项央行票据利息收入”账户核算。
四、专项票据到期后,农村信用社未能达到规定的置换条件,人民银行收回专项票据时,农村信用社应将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重新纳入表内科目核算。
借:××贷款(抵债资产、投资)—××贷款户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专项央行票据
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付:已置换不良贷款—××户
五、委托期间,农村信用社代理人民银行收回已置换的不良贷款。
(一)收回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