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
(银监通[2003]22号 2003年8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称《安排》)于2003年6月29日在香港签署,当日生效。《安排》将使内地与香港在实现共同繁荣与发展、振兴中华民族的道路上迈出新的步伐。为做好《安排》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安排》及其附件,内地银行业将采取七项措施支持香港银行业,其中四项涉及双方合作,三项涉及香港银行在内地的市场准入。具体内容包括:
(一)内地支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其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移至香港;
(二)支持内地银行在香港以收购方式发展网络和业务活动;
(三)内地在金融改革、重组和发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发挥香港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
(四)双方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五)降低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要求:将设立分行和设立法人机构的资产规模要求同时降至60亿美元。银行可选择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财务公司只可设立法人机构;
(六)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或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设立代表机构;
(七)降低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将须在内地开业3年以上的要求降为开业2年以上;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根据《安排》附件4,即《关于内地和香港相互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磋商纪要》,上述第(五)、(六)、(七)项措施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请各银监局和分局认真学习和掌握本通知精神,并贯彻落实。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及时向银监会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各方反应和意见。
三、对香港银行按照相关法规和《安排》规定的条件提出的设立机构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申请,各银监局和分局现在即可接受,按法规规定程序审查后报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