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计委)价格认证中心:
  为了适应我国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工作发展需要,完善和规范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行为,提高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的素质,保证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现将《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是一项新的试点工作,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要按照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的统一安排,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按照分工,各省级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做好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前的业务培训工作,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做好高级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前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对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的认证,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委托各省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高级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认证工作由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
  四、对在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68021615,68037345。
  网址:www.cnpac.com
  附《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二00三年十月十日

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素质,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公平、公正,防止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搞好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机构资质等级认证,依据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计价费[1996]2654号)、《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