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旧机动车价格鉴定、认证、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机构接受申请,对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在估价方面的学识、技术和行为能力进行的公正性认定。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对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进行认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书》。
第五条 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分为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员资格认证和高级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员资格认证。
第六条 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申请资格认证应填写《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登记表》,并出具资格认证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员资格认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价格评估工作3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价格工作2年以上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价格工作一年以上;
(三)从事旧机动车价格评估工作1年以上;
(四)参加过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办的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培训班并通过考试取得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培训班结业证书。
第八条 高级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员资格认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取得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员资格认证书、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取得价格鉴证师、资产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1年以上;
(四)从事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工作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