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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司、监管司关于明确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政法司、监管司关于明确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3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确保《办法》各项规定的顺利执行,有序衔接2003年的相关政策,经商商务部科技司,现将执行《办法》涉及海关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关有权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敏感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商务部申办出口许可或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出口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执行该条规定时,出口经营者应按海关提示或主动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或确认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如需出口许可证,商务部科技司将告知企业按正常手续申请出口许可证;如不属于国家出口管制许可证管理范围,则由商务部科技司以业务答复函(样式见附件)的形式回复出口企业不需要出口许可证,企业持该答复函办理海关手续,海关办结出口手续后将答复函正本附出口报关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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