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财务司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财务司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
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办农[2003]116号)


沿海有关省(区、市)财政厅(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妥善解决中日、中韩及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生效后我国渔业面临的问题,中央财政设立了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为了加强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特制定《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以前年度捕捞渔民减船补助也按新的补助标准执行。
  附件: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中日、中韩及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生效后我国渔业面临的问题, 中央财政设立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地使用,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渔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转产转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因协定影响而退出捕捞的海洋渔船的报废补助。

  2、吸纳和帮助转产渔民就业、带动渔区经济发展、改善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的项目补助。

  第四条 报废渔船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渔船所有人;项目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项目业主单位。

  第五条 申请报废补助的海洋捕捞渔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和船舶检验证三证齐全、有效,主机功率10千瓦以上的捕捞渔船,重点是拖网、帆张网或其他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的捕捞渔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