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要与所在地乡镇政府签定转产转业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法律公证后报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底联合向财政部和农业部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到位、发放情况,收缴报废渔船“三证”情况、拆解情况,报废渔船沉船作人工鱼礁情况,转产项目吸纳捕捞渔民情况、改善海洋渔业生态环境情况和带动渔区经济发展等。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及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市、区)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
捕捞渔民减船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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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千瓦)│每船补助单价 │拆解工作经费补助│
│ ├────────┬────────┤ │
│ │持正式捕捞许可证│持临时捕捞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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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1.5 │0.75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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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 │2 │1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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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 │2.5 │1.25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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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 │3 │1.5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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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0 │5 │2.5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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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0 │6 │3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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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00 │8 │4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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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0 │10 │5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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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00 │15 │7.5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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