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水产品生产和加工要以大宗产品、低值产品和废弃物的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为重点,优化产品结构,推进淡水鱼、贝类、中上层鱼类、藻类加工产业体系的建立。培植和引导一批具有活力的水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通过加快企业技术改造,促进适销对路的加工产品的开发,发展既有营养又食用方便的加工食品,不断提高国内外市场占有率。
1.海水产品加工
要重点研究开发新捕捞对象加工成食用及制成优质鱼粉、鱼片、鱼糜、模拟食品和调味品等。海洋低值水产品的加工要在加大传统水产食品开发力度的基础上,大量开发精制食用鲜鱼浆,进而以鲜鱼浆为原料生产风味鱼丸、鱼卷、鱼饼、鱼香肠、鱼点心等各式方便食品、微波食品及色香味俱佳的高档人造蟹肉、贝肉、鱼翅、鱼籽等合成水产食品,提高低值产品的综合利用率和附加值。
2.淡水鱼加工
要按照“一保鲜、二保活、三加工”的原则,销售以活、鲜为主,在冰鲜和冷冻的条件下,逐步发展“三去”、分割、切片加工,搞好配送,抓好鱼糜、鱼片以及新型盐干品、熏制品、调味制品的开发,综合加工开发利用不可食部分,提高附加值。
3.贝类加工
主要是搞好保活、净化和消毒,并进行多样化开发,如贝类调味品、干制品、熏制品和软包装罐头等食品以及人体和动物钙源食品等。
为适应我国水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并根据国际渔业贸易一体化、自由化的新趋势,要按照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的原则,选择一些易加工、市场需求量大、出口换汇高的重点品种,建设一批从种苗培育到养殖、加工等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生产基地。重点发展对虾、罗非鱼、斑点叉尾徊、鳗鱼、大菱鲆、牙鲆等品种的苗种、养殖、加工一体化的出口基地。同时,要加强水产标准体系建设,全面推行HACCP管理系统,制订、修订一批水产品质量、品种、生产技术、生态环境等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消灭无标生产,培植水产名牌产品,提高产品竞争力。
五、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宏观指导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然选择,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应对挑战,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突破口,也是促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主管部门,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业的宏观指导和服务。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防止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二)创造政策环境,加快发展步伐
一是要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投资结构,增加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市场体系建设的投资。投资重点用于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服务的基础性项目,包括良种繁育、动植物保护、农产品包装、仓储、运输等生产和流通设施,技术引进、示范和推广、市场营销、信息网络等服务设施,产品标准、质量检测和环境控制等保障设施。在“十五”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重要农产品加工业的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二是制定对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所得税方面,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增值税方面,将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抵扣率提高到13%,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赋;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精神,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和先进技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