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五)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时足额发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提供失业保险金及再就业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下岗职工,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协议期满暂时难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继续运用现有各类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在东部已完成并轨工作的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加大失业保险资金投入促进再就业试点。
(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继续巩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成果,防止出现新拖欠。基本实现地市级统筹,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省级统筹,暂不具备省级统筹条件的城区要加大资金调剂力度。研究解决农垦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和集体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
(七)抓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制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开展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专项稽核。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49亿人,其中参保职工人数达到1.12亿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达到2330亿元,增收220亿元。重点解决好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失业保险问题,全年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力争达到10800万人。普遍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规范缴费基数,加强稽核,加大清理欠费力度,全年基金收入力争达到230亿元。
(八)大力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总结推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验,明确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职责和要求。到年底,80%的企业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总人数达到2600万人。
(九)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绝大多数地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达到8%。原行业统筹企业缴费比例同地方并轨。研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改革意见。规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
(十)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工作。加强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制定企业年金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运作行为。
(十一)做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指导辽宁省全面完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各项试点工作任务,做好试点评估总结工作。
(十二)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理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加强基金监管,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和有风险的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