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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2002)

  公证处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其他与公证业务有关的境内外机构,经申请批准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公证员为本协会个人会员;公证管理人员、从事公证法学教学、科研人员以及对公证制度有研究的人员和中国委托(香港)公证人,经申请批准,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享受本协会举办的福利;
  (四)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五)使用本协会的图书资料;
  (六)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九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的荣誉。
  第十条 团体会员享有除第八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履行第九条的义务。
  第十一条 经申请批准加入的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认为依法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定重要事项需经出席人数2/3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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