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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2002)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常务理事并从中选举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需要,增补或罢免个别理事或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置或撤销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六)制定本协会的办事规则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提前或推后。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除第三项以外的职权,并决定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听取并审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研究决定重要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会长、副会长必须是执行公证员。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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