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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报送企业集团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9日)废止

国家统计局关于报送企业集团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
(国统函[2003]148号)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企业集团统计报表的请示》(光京字[2003]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局现行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统计报表由我局企业调查总队负责布置、收集。由于你公司属于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因此你公司填报的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应直接报送给我局企业调查总队,具体执行时间从今年半年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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