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2002年9月9日 汇发[2002]87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
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一)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第四条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第五条 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见附件一),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外汇局审核境内机构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材料,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以下简称“账户开立核准件”)(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