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用机械购置管理办法
(国烟法[2004]6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用机械购置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指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公布的《烟草专用机械名录》中规定的烟机整机。
第三条 烟机购置的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租赁;
(三)接受捐赠,或接受专卖执法中罚没的非法烟机;
(四)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实物投资;
(五)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购置的烟机调回自用;
(六)对旧烟机进行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提高50%以上的,视同购置新烟机;
(七)其他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购置烟机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购置烟机,必须经国家局审查批准。
第二章 烟机购置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购置烟机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局颁发的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
(二)近两年内没有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烟草计划管理、烟草投资管理、烟机购置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于申请进口烟机的企业,近两年内没有走私、逃汇、套汇等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申请购置的烟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化、环境保护、安全等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