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进口烟机的购置合同,由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根据《准购单》统一对外签订。进出口公司另行和烟机购置企业签订烟机进口代理协议。
第十六条 烟机购置经批准后,因故变更设备型号、制造企业的,应由购置企业向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烟机购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有要求时,企业应按要求上报烟机购置合同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
第四章 烟机进口的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局机电办”),负责烟机进口过程中的协调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烟机进口合同签订后,如按国家规定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手续,购置企业应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国家局机电办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国家局机电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函;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三)烟机进口合同复印件。
烟机进口手续的其他事项,遵照《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10号令)、《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1年第25号令)及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
(一)烟机购置企业违反本办法的,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于发现其违规行为之日起一至两年内取消其烟机购置资格;
(二)烟机制造企业违反本办法的,于发现其违规行为之日起暂停其烟机销售资格,责令检查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