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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本职业(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二)长期从事本职业(专业)工作,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理论和考评技术,具有相应专业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经验,并在本职业(专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一定的文字表达及工作协调能力。

  第七条 专家的资格审核实行公示制度,对拟聘为专家的须将其工作、学历等相关信息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国家职业资格网站(www.nvq.org.cn)上公示20天。公示合格的由部鉴定中心正式聘任并颁发专家资格证书;对公示中有不良反映的需进行核实,确不合格,不予以聘任。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含专业委员会)管理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受聘专家在国家职业资格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审议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有关重大问题,并将审议情况向部鉴定中心报告。各专业委员会在每年年终需向专家委员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专家委员会和部鉴定中心同意后既可实施。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半年组织一次本专业委员会的研讨活动,分析本专业的发展动态,开展技术研究,交流经验,以更好的促进本专业委员会的发展,并将活动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送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与部鉴定中心相关业务建立工作接口。在日常管理方面,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为主管理;在业务活动方面,以部鉴定中心相关部门为主管理,形成共同管理又各有侧重的运行模式。

  第十二条 部鉴定中心相关部门与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定期的联系沟通机制,充分利用专家资源,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技术优势,满足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进行人员调整,以保持专家委员会机构的权威性、广泛性和公正性。各专业委员会可提出补充调整专家的建议,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并经部鉴定中心同意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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