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委发〔2004〕174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体育局:
为使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朝着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健康发展,使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立项工作更加规范,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对2001年颁布的《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促进各民族间的体育文化交流,提高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全国民族运动会)的组织和科学管理水平,使之朝着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设立的竞赛项目必须是源于民间,具有鲜明民族特点并形成民族传统的体育项目。
第三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设立的竞赛项目必须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易于普及推广,便于组织比赛。
第四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设立的竞赛项目必须符合体育竞技要求,有完善的竞赛规则、裁判法和规范的比赛器材,便于公平竞赛和客观宣判。
第五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设立的竞赛项目要有一定的体育文化内涵,内容健康向上,具有较高的健身价值和观赏性。
第六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的竞赛项目分为非常设项目和常设项目两类。
(一)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经过立项审批程序批准的项目,定为非常设项目。
非常设项目仅限当届全国民族运动会有效。下届全国民族运动会必须重新申报立项。非常设项目申报时可免去“立项申报程序”中的“初审”和“答辩”,但仍需提供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如果超过申报期未申报,该项目是否列入总规程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共同决定。